在车辆驾驶进行户外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通常情况下,由相关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旦您选择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且不存在任何责任免除事项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为您进行相应的赔偿支付。而保险理赔,即是在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进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亦或是在保单预定的其他保险事故发生时需向相关权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履行其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行为。这也是保险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以及保险责任得到切实履行最为直观、具体的表现方式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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