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分类:
1、法定受益人和非法定受益人;
2、原受益人、后继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
3、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4、单一受益人和多数受益人;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和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6、财产保险受益人和人身保险受益人。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正确地确定保险受益人
所谓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金享有权利的人。对于什么人可以享有保险利益,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从这条规定中可以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人,由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其他人无权作为受益人,只有不存在受益人时保险金才能做为遗产处理。而在实践中有的人对于受益人的范围不太清楚,因而会不正确地主张权利。如在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中高某于1998年12月0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投保人高某,被保险人高某,受益人1、高某本人,2、王某;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1年,保费100元。1999年11月6日,高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认定高某无责任。因作为受益人之一的高某本人已经死亡,高某之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高某约定的受益人王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表示自己才有权要求赔付。高某之母认为自己是投保人的母亲,儿子死亡自己当然应该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其所指定的两个受益人一个死亡,理所应当地由第二个担任。因此,王某是本案中的受益人。在王某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做为遗产,因此其母不能作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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