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若办案单位确认已经查清事实、证据已经固定,就可以决定将其返还。如查明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则三日之内予以退还。如果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结时,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则予以依法没收,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则可以联系主办人予以退还手机。
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若办案单位确认已经查清事实、证据已经固定,就可以决定将其返还。如查明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则三日之内予以退还。如果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结时,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则予以依法没收,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则可以联系主办人予以退还手机。
素 材 : 结 案 后 手 机 处 理 方 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手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动产”,而非“不动产”。因此,结案后处理手机的方法应当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首先,用户应当妥善保管手机,确保其安全性。其次,如手机中存储有涉密信息,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保护国家利益。
另外,《民法典》规定,手机属于“动产”,因此处置手机时应当遵循“不公开、不私奔、不暴力”的原则。同时,用户可以与手机厂商、运营商等有关方面协商处理手机,也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手机问题。
总之,结案后处理手机应当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动产安全,并尽量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结语: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应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妥善保管手机,及时报告涉密信息,处置手机时应遵循“不公开、不私奔、不暴力”的原则,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手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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