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时间:2023-07-01 22:12:41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安全出产法规则的从业人员的责任包括:1、自律遵规的责任。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出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作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出产知识的责任,要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出产知识,提高安全出产技术,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风险陈述责任,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许其他不安全要素时,应当当即向现场安全出产管理人员或许本单位负责人陈述。

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报告权跟服从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

1、知情权;

2、赔偿请求权

3、检举权;

4、安全保障权;

5、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6、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8、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5、三同时原则;

6、四不放过原则;

7、三个同步原则;

8、五同时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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