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xx打工网面向符合领取高温补贴的群体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广州超过七成的基层打工者明确表示未拿到高温补贴,深圳只有21%的受访者表示收到高温补贴,东莞有82%的受访者表示没有收到高温补贴。难怪有网友说,高温补贴依然是水中花,镜中月。
这是一个年年说,但又不得不说的话题。每到高温季节,近十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年年发文,甚至发紧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按月(有些地方规定按天)发放高温津贴。
去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还专门出台了《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个办法还首次规定了关于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处罚条例。
由此可见,我们不能说政府不重视高温劳动者的权益,我们也不可一味指责这些政策规章出自凉爽的空调办公室。然而,现实却又无情地告诉我们,联合发文也好,紧急通知也罢,就是以省政府令名义出台的规章,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被忽略,被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束之高阁了。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用人单位敢于不执行政府令的背后又说明了什么?
根据媒体调查,原因主要为:
一是明知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工人也只能吃哑巴亏,不敢因此得罪老板;
二是有部分工人根本不知道有高温补贴,不知道这是他们应有的福利;
三是监管不到位,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工会,大都未能从空调办公室走向车间,走到工地,切实负起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管之责;
四是对违规企业主处罚力度不够,有关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
劳动的汗水,劳动的价值再不可以被无良的用人单位蒸发。笔者以为,要使高温补贴最大限度落到实处,要使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最大限度得到相应的劳动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该修订《劳动合同法》,把发放高温补贴等有关规定写进《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文本。
当然要写进去的还应该包括有震慑力、约束力的法律责任,承担这种法律责任除了要有用人单位,还要有政府职能部门。要改变目前政府规章、政策成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处境,高温津贴一定要纳入法定的劳动保护范畴,一定要有强制性的法律支撑。否则,这个话题还得年年说,月月说。
最后一点建议:
各地政府从速组织一次高温补贴的专项检查,并且把有关的检查情况公之于众,公之于媒体,将那些不发放高温补贴的无良企业置于舆论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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