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
时间:2023-08-05 19:54:39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一般来说,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1、日常业务招待费用,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2、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二.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不仅以下范围):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5、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在为其内部员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时,负责招待外部客人的费用也属于业务招待费。正常经营中,发生饮食费用的原因:1、员工年末聚餐、午餐费用、加班费用应计入福利费用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饮食费用计入出差费用3、员工训练时合规的饮食费用计入员工教育经费4、企业管理者在酒店会议上发生的饮食费用计入会议费用5、企业开设董事会发生的饮食费用计入董事会费用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用的企业商谈会、展览会的饮食费用作为业务宣传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物作为企业宣传费用。7、拍摄电影作品时,饮食作为工具出现,不是招待费。例如,错误的饮食费(不需要收据)。8、误食费是企业员工因工作不能回到企业食堂或家里吃饭而得到补偿的,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的饮食、饮食、使用等费用,其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商标使用费能否税前扣除

商标使用费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属于企业总机构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不能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来进行汇总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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