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3-05-13 16:26:39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红河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1、外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要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才可

(二)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较稳定,并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合同履行1年以上,并从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或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没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居住房;

(四)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

(二)申请家庭符合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新就业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三)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红河州公租房申请流程

1、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审核

2、初审通过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或者工作单位及区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3、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初审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5、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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