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调整意义
时间:2023-08-31 10:00:19 2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抚养权变更纠纷的管辖法院未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包括以下情况: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告被监禁、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将拥有管辖权。

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变更抚养权纠纷的管辖地。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将拥有管辖权。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则抚养权变更纠纷的管辖法院未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被告被监禁的。

四、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抚养权纠纷管辖如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抚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若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则抚养权变更纠纷的管辖法院未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

《刑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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