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赊销合同是买卖合同吗
赊销指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中间商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承担向供货商付款的责任,供货商随即拥有向中间商收款的权利,在供货商的财务帐上相应产生了应收账款,在货款未回收前,仅仅产生了债权,销售并未完成。
赊销协议就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而卖方先发货,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货款的行为!
赊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六条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1、出卖人义务:
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管有关单证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三、买卖合同中违约金及利息如何计算
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利息两种情况:
1、如果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不会既支付违约金,又支付违约金利息的,因为违约金就是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对方没有依约定按时支付违约金,才应该支付违约金的利息。
2、如果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而是要对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这是可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在签署买卖合同的时候,只要涉及到了双方的利益,双方都会规定违约金的,而违约金的赔偿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所以在赔付违约金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了,过高的违约金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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