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租赁房拆迁时,承租人能否享受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或者合法房屋改为非房屋的,承租人在拆除时可以要求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和依据往往由市一级地方政府在政策文件中规定,各地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这在立法上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对生产经营损失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促进拆迁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补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被征收人因停产停业而失去获取利润的机会,而经济损失实际上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征收和搬迁需要发生一些费用。一般来说,房屋征收活动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八项:
1。设备、仪器、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的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损坏、搬迁过程及重新安装调试费用;4;
3。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的损坏成本;
4。停产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各项保险等社会资金;
5。征收企业关闭、解散后职工的安置费用;
6。为特定商业环境设置的牌匾和其他装饰品的报废和损坏成本;
7。重新办理或者变更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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