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来源,要有显著性;由于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如果允许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会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不公,因此法律将上述标志列为禁止商标注册的标志。但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将没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来使用,且当这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如两面针是两面针牙膏的主要原料,但两面针这一商标通过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使得一般公众可以直接将两面针牌牙膏与其生产者对应起来,所以两面针可以成为注册商标。
一、哪些不能作为商标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
图片标志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注册商标所需材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