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国外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并保证的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具有民族歧视性;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或者产地;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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