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姻承诺之前的个人投资规划,理应在双方达成婚前协议中予以明确规范。
在此条件下,所作投资将获得个人资产的专属权。
若有相关协定,无疑应遵循既定条款。
反之,如未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明文规定,以婚前个人财物进行的投资活动产生之收益权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换句话说,个人投资所得益处皆归夫妻共有的财产,而非完全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