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不知情状况下所产生的借款行为,其是否合法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剖析。
若借款之目的乃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便是配偶对相关事宜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此类负债通常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债,具备合法性。
然而,如个人借款已超过家庭日常开支的合理范围,且债权方无法举证证实此债务系用于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共同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在此种情况下,未获知悉借款事项的配偶无需对此类借款承担偿还义务。
因此,就不知情的配偶而言,这类借款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4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