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不应建立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是消除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效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终止合同的法律原因,当事人行使权利消除合同关系,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主要是对未来失去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部分终止合同可追溯。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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