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危险驾驶罪中所涉及的超员问题时,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具体情况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但并不仅有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倘若此项违章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轻微,例如在参与车辆承载人数上并未超出正常范围太多,同时并未导致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不幸结果发生,并且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显示出了诚恳的认错态度和积极的悔过表现,那么检察机关很有可能会慎重考虑是否对其进行起诉。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触犯法律,而且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表现一直以来都相当良好,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相对较低,那么这同样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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