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王勇驾驶一辆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疲劳驾驶与前方李豫驾驶的车辆碰撞。坐在王勇旁边的高虎因为惯性被抛出车外,随后碰到王勇车辆的油箱护栏,当场身亡。经现场勘查,交警认定王勇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李豫负次要责任。事后,王勇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高虎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所指的车外第三人,不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虎被抛出车外,脱离了事故车辆,此时已不属于车上人员。高虎坠落时与油箱护栏碰撞,随后着地死亡,应该属于交强险所指的车外第三人。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乘员也可能成为第三者
经办法官称,交强险赔偿所指向的第三人并非是固定不变,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乘员会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比如乘客下公交车后被司机撞倒,此时乘客已转为第三人,可以要求按交强险赔偿。判断受害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应以事故发生瞬间受害者处于车上还是车下这一特定时空进行认识。本案中,高虎被抛出车外,已不属于车上人员了,受到车辆撞击身亡,理应属交强险指向的车外第三人。
(刘清华
沈镇友)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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