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生儿免疫功能发育不成熟,出生后发病率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为提高新生儿医疗保障水平,我市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66号),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
通知规定,2012年4月1日后出生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从而实现了新生儿“落地”参保、无空挡享受待遇。对于出生后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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