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即为除承运人之外的实际从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其实际从事运输业务中由于其不可免责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承运人即自己名下有运输车辆并能完成货物实际承运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其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根据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
2.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与驾驶员;
3.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4.实际承运人不得再进行货物转包。
律师补充:
我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的规定,
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依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实际承运人主要出现在下述情况中: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意外而安排转船时,转船运输人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中,如承租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则出租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3)在联运的情况下,二程船的承运人为实际承运人。依第60条的规定,在订约承运人将运输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时,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第63条规定,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的,二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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