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第10号令,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学历条件。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佛山市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对应层次的“两学”并考试合格:(1)经广东省教育厅选定的33所高校对本校非师范生开展“两学”培训,2014年9月1日前参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佛山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两学”有效成绩。(2)2014年9月1日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人员,可作为佛山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两学”有效成绩。(3)2014年前(含2014)参加佛山市教育局举办的“两学”培训,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作为佛山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两学”有效成绩。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即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教育局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办理材料
包含体格检查表及验单
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
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cn)提出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经办科员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初查,符合条件的,加盖“符合申请XX(层次)教师资格”的章和“同意认定XX(层次)教师资格”的章;不予通过的,利用电子邮件以及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禅城教育“一门式”服务中心窗口取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时间期限内向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禅城教育“一门式”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经办科员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初查,符合条件的,加盖“符合申请XX(层次)教师资格”的章和“同意认定XX(层次)教师资格”的章;不予通过的,利用电子邮件以及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禅城教育“一门式”服务中心窗口取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一楼大堂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240元/人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17年)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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