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一、办理内容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申办条件
(一)学历条件
中国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面试、试讲)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且需面试、试讲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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