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建两起案件提醒人们维权要多方寻找证据没有借条照样打赢官司
没有借条,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两位张女士却照样打赢了14万元巨额欠款官司。今天,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审判决,裁定郭女士偿还欠款。
两位张女士状告的是她们的堂嫂郭女士。据两位张女士称,早在1997年1月,堂兄与妻子郭女士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她们借款,合计人民币14万元。由于考虑到堂兄妹关系,两位张女士并未要求堂兄夫妇出具借条。
去年6月,堂兄因患癌症而撒手人寰,遗下了一处房产。两位张女士开始向堂嫂郭女士催讨欠款,然而,由于拿不出了借条,被郭女士一口回绝。
一直苦于没有证据的两位张女士却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觅得了转机。她们得知,2001年8月间,郭女士夫妇为了逃避一笔可能发生的债务而曾经假离婚,并签有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提到了拖欠她们的借款。
今年2月,两位张女士以离婚协议书所载欠款内容为据先后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郭女士偿还欠款。
然而,郭女士始终不肯承认有这两笔借款。她一直声称,借款纯属子虚乌有,当时是为了假离婚抵消财产才虚构借款。因此,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借款凭证。
此案经舟山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郭女士的种种辩称理由并不足以证明借款是虚构的。根据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必须提交备案的法律文件,具有社会公示效果。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借款成立,郭女士应当偿还。10月9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审判决。
欠条未署名照样要还款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江某虽未在欠条上署名,但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2002年7月1日起,被告江某向原告张某购买成品长板材。购货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货款。2002年9月29日,被告出具一份尚欠货款5962元的欠条给原告,但被告未在欠条上署名。之后,原、被告因上述货款的偿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诉讼中,被告主张欠条非其所写,其并未拖欠原告货款。为此,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龙岩市公安局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该欠条系被告所写。据此,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962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重新鉴定协议,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进行鉴定。经鉴定,讼争欠条确系被告所书写。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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