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如何处理一方生活困难的问题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帮助。帮助的办法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对有困难的一方进行协助。但是,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混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能否分割个人财产
离婚时个人财产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所以离婚时,不能分割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离婚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n(一)一方的婚前财产;\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n(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n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n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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