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不得办理产权过户
时间:2023-04-10 15:33:27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违法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及违法建设房屋;

(2)临时建筑;

(3)在租赁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及租赁的房屋;

(4)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文件的存量房;

(5)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6)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房屋;

(8)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的共有产权房屋;

(9)经批准征用、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已冻结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10)仅享有公房使用权的房屋。

一、出租房屋要提供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出租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二手房买卖中购买者可以退房的情形是什么

二手房买卖中购买者可以退房的情形:1.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2.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3.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4.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5.出卖已出租的房屋,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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