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高速追尾:车辆损伤与损失的处置
时间:2023-11-12 06:50:13 2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发生车辆高速追尾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损失金额不大、未导致人身伤亡且两方对责任划分无争议,可以优先拍照并将车辆转移到不影响他人通行的地方,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处理或存在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应按以下程序处理:1报警并抢救伤员;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3派员现场勘查、收集证据;4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5若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调查;6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发生车辆高速追尾事故后,应该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如果损失金额不大、未导致人身伤亡且两方对责任划分无争议,可以优先考虑对现场进行拍照,然后将车辆转移到不影响他人通行的地方,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如果无法协商处理或者有较大财产损失或者有人员伤亡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报警。有伤员的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拨打电话,如果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4、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

5、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6、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交警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发生高速追尾事故后,如何进行现场拍照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生高速追尾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等待处理。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便后续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保护现场不受破坏。因此,在发生高速追尾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尽快报警,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便后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指导,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影响事故处理。

综上所述,发生高速追尾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等待处理。同时,当事人可以自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便后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指导,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影响事故处理。

在发生车辆高速追尾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如损失金额不大、未导致人身伤亡且两方对责任划分无争议,可以优先考虑对现场进行拍照,然后将车辆转移到不影响他人通行的地方,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协商处理或存在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报警。有伤员的应立即抢救伤员并拨打电话,如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应标明位置。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4、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

5、若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6、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交警可以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生高速追尾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等待处理。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拍照或录像,以便后续处理。但需遵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的指导,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影响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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