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酒后驾车导致的追尾事故中,对对方车辆损害所涉及到的赔偿事宜往往相当复杂。
首先,在这类事件当中,酒后驾车者往往会被判定为全责方。
至于对于车辆损失的补偿,则涵盖了诸多事项,如修理费用、车辆价值下跌的损失等等。
在法律层面,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给他人造成损害,且此种损害系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过失所致,那么应首先由负责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若仍有不足之处,则由负责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倘若机动车商业保险尚未投保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得到赔偿,剩下的部分将由实际侵权方即酒后驾车者来承担。
因为酒后驾车在本质上属于非法行为,商业保险一般不提供此类赔偿服务,因此酒后驾车者可能面临着需要独自分担大部分赔偿责任的风险。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由此引发的损失极为庞大,酒后驾车者甚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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