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竞争。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者发放贷款,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应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减少信贷业务中的坏账和呆账、改善服务态度、更新服务设施、提高吸收存款的服务质量为基础。不正当竞争不仅不能促进银行业的发展,而且会破坏商业银行的稳定经营,扰乱金融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未报经批准的;(三)违反规定提高、降低利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交易金融债券的;(七)从事信托投资、证券业务,投资非自用房地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发放同类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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