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有效,但存在较大风险。
新三板市场规则,对新三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是有特殊限制的,其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但目前,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限售规定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等没有规定,因此,该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此外,在实践中,由于新三板限售规定的存在,股份转让往往只能在限售期结束后才能办理股权登记,从而导致了较大违约风险。需要购买的,建议先咨询专业中小企业律师,尽可能剔除潜藏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如下:
1、主体不合格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主体有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
2、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股权瑕疵可分为以下几类: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设定相关担保;股权由股东和第三人共有;股权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这些缺陷会影响股权转让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影响受让人是否会继续转让股权。
3、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记录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主张按照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一定导致受让人成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不能立即享有股东的权利;但在股东变更登记后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在实践中,一些出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受让人的相关权益。
二、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条件
(一)合格投资者:1、自然人。(1)客户账户内前一交易日日终资产总值(含资金、证券、基金、券商理财)在500万以上;(2)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含新三板交易经验)。2、一般法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法人或实缴出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3、特殊法人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或券商理财产品、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或资产。(二)受限投资者公司挂牌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已参与新三板交易的股东。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未满足前款所述条件的投资者,不允许开通“股份报价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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