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不同意公司辞退员工是怎样赔偿的
时间:2024-07-30 20:16:04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调岗不同意公司辞退员工是怎样赔偿的

当劳动者对公司进行调整岗位表示不服之后,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劳动合同终止决定的话,那么对于这名劳动者而言,他是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经济补偿金的权益诉求的。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他们有权按照一个自然月的工资标准来获取相应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话,其赔偿标准将依照一个月的工资水平进行结算;而对于工作时间还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则只能从用人单位处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调岗不同意辞职可不可以赔偿

鉴于对于调动岗位持否定意见的员工,一旦选择辞去现有职务之后,有权向所在的用人单位索求相应的经济赔偿。企业人员调整岗位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内容的变更行为,而此类行为需征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共识,因此该类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完全有权利要求对方就调整岗位问题给予相应的赔偿。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法律明确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如果劳动者并非基于自身因素而从原先的用人单位转移至新机构,且原用人单位并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抑或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关系或是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了结束劳务合同之事宜。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是,若劳动者主张将在原用人单位所积累的工作经验一并归算入新用人单位之中,那么诉讼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当雇员因拒绝接受公司的岗位调整而遭到解雇时,他们享有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在用人单位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其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若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同样可以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得到赔偿;至于那些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的员工,则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赔偿。在此类事件中,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应当依据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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