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是强制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工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如果未缴纳的,应该限期其补缴,并且从欠缴之日起,依法每日收纳5%的滞纳金,逾期仍然不缴纳的,依法收取欠缴额的1倍至3倍的罚款。
补充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4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1-4级工伤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单位不与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月向受伤员工支付伤残津贴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有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津贴发放至年满六十周岁,六十周岁后受伤员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受伤之前往前推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6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员工要是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可以为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不能胜任工作或是不能工作的话,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分工资标准的,有用人单位补足。
3、员工要是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249元/月24个月=101976元,六级伤残:4249元/月21个月=89229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249元/月24个月=101976元,六级伤残:4249元/月21个月=89229元。
【7-10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是劳动期限届满或是员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4249元/月15个月=63735元,八级伤残:4249元/月12个月=50988元,九级伤残:4249元/月9个月=38241元,十级伤残:4249元/月6个月=254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4249元/月15个月=63735元,八级伤残:4249元/月12个月=50988元,九级伤残:4249元/月9个月=38241元,十级伤残:4249元/月6个月=25494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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