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标准:
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二、计算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六个月。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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