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地个人交纳养老保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金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是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2、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人群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适用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实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三、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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