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坏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可分为下列5种行为:
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如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干涉寡妇再婚、强迫或干涉离婚等。
2、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3、侵害家庭成员间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
4、破坏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拐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擅自泄露收养秘密等。
5、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或离婚证、借收养逃避计划生育、为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出具不法证件、证明等。
当然,有些行为相互交叉,同时属于侵犯两种甚至多种客体的行为。这是作为违法犯罪行为客体的社会关系相互联系的结果,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既会破坏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又会破坏婚姻家庭的管理秩序,从而可以同时归属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和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离婚如何证明对方有过错吗?
1.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民法典》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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