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公告之后出现异议之事项的处理方案:
在公告期内,如若发现投标文件内有含糊不清或表述模糊且无法确定其真正涵义的内容存在、以及明显存有文字失误导致计算结果有误等情况,且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要求投标方进一步做出澄清与说明时,则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向该投标人发出通知,要求其进行相应的澄清和解释。
另外,投标方针对这些疑问所做的澄清和说明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且内容不能超越于投标文件本身所规定的范畴或超出其本质内容,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及严谨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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