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等等。
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们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利其包含有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一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通常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等等。而对这一种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同样是一种精神伤害,其监护人有权对这种非法侵害提起诉讼,并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向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的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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