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闲置土地费的决定是否应当举行听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征收闲置土地费的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请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征收闲置土地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前,应当将申请听证的权利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办法》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一般来说,政府应该批准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还应当批准续期申请,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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