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盘锦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汽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租赁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章程;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租赁合同;
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
二、盘锦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依据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十八条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自有车辆达到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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