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合同或协议是从合同中支付定金而不支付的,不构成违反主合同或协议;交付订金的合同或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定金而不交付的,构成违反主合同或协议;
2、当交付和收受定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损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定金只能作为损害赔偿;
3、存款金额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存款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存款金额按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受限制;
4、订金具有担保性,而定金只是单方面行为,没有明显的担保性。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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