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学历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材料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1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注: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如何备案详见学信网)。
3.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注: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注: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注:获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6.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在杭州市缴纳的部分须提供《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动记录。
7.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8.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9.从业资格证书。注: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须提供,如教师、会计、统计、法律、新闻、出版等。
10.驻留学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注: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
11.身份证
三、申报程序
1.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网址:http://hzzcpd.train.gov.cn)如实填定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网上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
2.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核后,进行网上信息上报操作;上报后在线打印《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送相应主管部门。注:有主管部门的杭州市属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相应的部、委、办、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其他单位(含非国有单位)按隶属(或属地)原则报送相应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相关科室或中心。
3.主管部门核对网上信息,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相关附件材料原件(材料不完整或网上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通过系统进行网上公示、信息审核、审核意见公示、批准工作;发文公布取得资格人员名单;通过系统在线打印《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意见并盖章;待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证书信息后,制作证书。
4.主管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退还《初定表。
5.用人单位及时将《初定表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注:受理时间由初定部门自行确定后对外公布。
四、其它说明事项
1.初定条件中要求的学历以《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注明的学历层次为准。
2.除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前后累计外,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均从取得相应的学历以后开始计算。
3.卫生技术实行全国考试,不开展初定。
4.公安刑侦、技侦专业,初级资格须通过公安部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后,再按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进行初定,初定时对所学专业不作要求。
5.学用不对口的不能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考试、认定等方式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由于2014年3月19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规定全省地方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等实行自定标准、自主评聘、自主发证,对象包括教师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岗位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称“教师)。因此,2014年4月起,属于改革范围内的教师,不再由行政部门统一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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