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以强迫、威胁等不正当方式达成的无效合约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强迫或威胁的一方必须有着明确的有意制造紧张氛围、压迫对方的意图;
其次,该当事人必须实际采取了足以造成紧张局面并压制对方意志与决定性的行动;
再者,这种施压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不符合任何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而在此基础上,被压迫者必须由于受到胁迫而陷入明显的恐惧之中,并且正是在这种恐惧之下被迫签订了合同;
最后,由于受到不当压力制定出的合约必须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伤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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