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签注一次,逾期功能将中止。
办法规定,居住证为一人一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婚育状况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办理变更登记。
全文3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