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批有哪些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股票发行申请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股票发行申请不予核准。发现已经作出的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撤销批准。尚未募集的,停止募集;募集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缴纳的股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提交新股发行申请书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公开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文件;(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行的名称和地址。
按照本规定指定保荐人的,还应当提交保荐人出具的发行建议书。依照本法规定承销的,还应当提交承销机构名称和有关协议。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未经授权、更正或者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新股发行目的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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