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收款凭证的复核
现金收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的依据。为确保收款凭证的合法、真实和准确,出纳人员在办理每笔现金收入前,都必须首先复核现金收款凭证,要求认真复核以下内容。
(1)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是否正确。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应为编制收款凭证的当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2)现金收款凭证的编号是否正确。有无重号、漏号或不按日期顺序编号等情况。
(3)现金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其摘要栏的内容与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4)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
(5)复核收款凭证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相同,有无印章。
(6)复核收款凭证“附单据”栏的张数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相符。
(7)收款凭证的出纳、制单、复核、财务主管栏目是否签名或盖章。
二、现金付款凭证的复核
现金付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依据。出纳人员对之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其复核方法及基本要求与现金收款凭证相同。山纳人员在复核现金付款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如将当日营业款送存银行,制单人员根据现金解款单(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借方账户为银行存款,贷方账户为现金,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2)发生销货退回时,如数量较少,且退款金额在转账起点以下,需用现金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货票代替收据编制付款凭证。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有关印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金额、经济内容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证。
三、现金收付凭证的审核
现金收付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有: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签发的现金支票存根;现金存入银行时填写的送款单;零星小额销售的发票(副本);职工预借差旅费以及基层单位借支备用金的借据;收进职工交款的收据(副联)等。记账凭证的现金收款凭证和现金付款凭证。所有现金收付凭证都要进行认真的核对:
(1)审核现金收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规定。
(2)审核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有无批准人、经办人签章。
(3)进行原始凭证技术性审核,即规定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财会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原始凭证编制现金收付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表示款项已经收付,并据以登记账簿。
为了避免重复编制记账凭证和重复记账,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送存银行时,只编制以贷方为主的付款凭证,据以收付款和记账。例如,现金存入银行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为:
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现金”账户;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为:借记“现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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