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归属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2、两者的保护期不同,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3、两者的内容不同,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4、两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归属、保护期和限制都有所不同,不能混淆。
著作人身权特点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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