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如果一方或第三方使用威胁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根据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受胁迫所写的欠条的撤销受时间限制,受胁迫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如果一方或第三方使用威胁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根据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受胁迫所写的欠条的撤销受时间限制,受胁迫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民 法 典 : 欠 条 撤 销 权 有 期 限 限 制 吗 ?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欠条撤销权有期限限制。债权人可以在欠条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需要注意欠条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消灭。
民法典对于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醒我们在相关法律事务中要注意这些规定。如果受到威胁而签署的欠条,受胁迫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也要注意欠条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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