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交易纠纷也逐渐成为投诉热点,消费者需要寻求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成为一个有效手段。因为双方进行交易,合同是最好的凭证,也是促成双方买卖的手段,这不仅让消费者安心,也是今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如果不进行公证,可能合同存在瑕疵或欺诈,这样将来要进行诉讼,就会显得很乏力,没有凭证支持受害一方。因此不管从维护市场稳定或者当事人权益出发,都应该进行公证。
一、预售房所有权与期得权有何区别
从法理上看,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应当首先有房,没有房屋便不存在所有权。当然实践中普遍存在预售房屋问题,在此情形下与购买现房相比,消费者确实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规划的变更问题、房屋功能的缺失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况,消费者在房屋交接时就可能与开发商存在一定的纠纷,因此,许多学者都呼吁应当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取代目前的房屋预售制度。当然,就开发商而言,房屋预售制度可以适当地转嫁其销售风险,而对消费者而言却又不甚公平。
法律咨询:
网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预售房有房产证么?
律师:预售房屋,在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后,自然是有房产证的。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二、商品房买卖管辖是怎样的
1、立足于解决问题,不要轻易诉讼。
法律也是双刃剑,有时它不但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相反可能还会伤及自身。消费者要认识到,上法庭只能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只要有协商的余地或协商的可能,就不要轻易放弃。对于解决问题而言,如果能协商解决,对双方都有利,除非万不得已,不要轻起讼争。
2、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当然,诉讼有时是不可避免的,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即使没有涉诉,掌握开发商违约的充分、可靠的证据,也会使自己在和开发商的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都应该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
3、解决纠纷,集体维权效果好。
同一小区内,消费者同时面临纠纷也是一样的。一户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与权益的比例多数是不成比例的,有些消费者无奈只能选择沉默。如果选择集体维权,一则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二则可以增加与开发商谈判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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