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新乡市北干道某小区上班的保安林民,上班时间乘人不备,盗取小区内电动车一辆。案发后,后悔莫及的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4月10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林民在其工作的小区内上班,当其巡逻至小区门口旁临时停车点时,看到一辆银灰色阿米尼牌电动车,见四下无人,将该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8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林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牧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全文3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