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时间:2023-04-25 21:01:56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有如下几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

7.电子数据,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8.勘验笔录,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二、收集证据的原则

收集证据要遵循如下原则:

1.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客观,就是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2.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3.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4.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原始证据不能长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拍照、复制,并做详细笔录。

三、民事诉讼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效力的认定要遵循如下规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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