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美国科勒公司诉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今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后,合议庭当庭宣判,德富公司停止销售海欣公司的侵权产品;海欣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科勒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科勒公司(kohlerco.)是世界著名厨卫产品制造企业。多年来,科勒公司研制开发了一系列外观精美、质量上乘的厨卫产品,包括卫生洁具、管道设备把手等。1996年10月,科勒公司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管道设备把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9年2月被授予专利权。
2004年9月,科勒公司发现由浙江海欣公司生产、上海德富卫浴公司销售的rs37302k和rs37302ka两款双把脸盆龙头侵犯了该公司的“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为此,科勒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申请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同年10月,市二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责令海欣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德富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两款产品;同时,该院还对海欣、德富公司处的侵权产品予以证据保全。随后,科勒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海欣、德富两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人民币。
经查明,2004年4月,海欣公司在公司网站产品展示一栏上登载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图片。同年5月,海欣公司在第九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上陈列了上述两款产品。9月,科勒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德富公司购买了一套海欣公司制造的型号为rs37302k双把脸盆龙头,同时从德富公司处取得海欣公司印有两款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并通过上海市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经比对,海欣公司制造的rs37302k和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的外观与科勒公司“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勒公司依法享有“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根据
查明的事实,海欣公司未经授权批量制造、销售侵犯科勒公司“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的两款双把脸盆龙头,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德富公司销售海欣公司的侵权产品,其行为亦构成对科勒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鉴于科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德富公司明知是侵权产品仍进行销售的事实,且德富公司也提供了产品的来源,故德富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科勒公司的损失以及海欣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法院根据专利权类别、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了上述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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