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案人员具有符合取保候审标准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可根据相关法规准许进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即在刑事诉讼程序展开的过程中,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针对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未受到刑事拘留的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出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若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便可向司法机构申请取保候审: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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